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3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02610颁发

2004325修订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科学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切实加强对各级岗位教师教学岗位职责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用于各个教学环节上的必要工作时间。它主要包括授课、指导论文、指导实习、指导研究生、实践性教学等环节的教学工作时间。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含本科教学工作量、成人教育教学工作量及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三大部分。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的依据是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 即教务处、成教学院、研究生部分别制定的教学执行计划。

第四条  各级岗位教师每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如下:

教授一级岗位

教研型     27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34学时)

教学型     31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51学时)

教授二级岗位

教研型     27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34学时)

教学型     31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51学时)

55岁以上教授不要求有为本科授课学时。

副教授一级岗位

教研型     26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68学时)

教学型     299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102学时)

副教授二级岗位

教研型     260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68学时)

教学型     299学时(其中为本科授课不少于102学时)

讲师一级岗位   252学时

讲师二级岗位   290学时

助教岗位       216学时

见习期教师岗位 108学时

比照同级教学岗位,公共课、公共外语课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增加10%;体育课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增加20%

学校的双肩挑人员,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可根据任职情况分别减免相应教学岗位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其中,校级干部减免60%,二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减免45%,其他处级干部减免35%,没有行政级别的系正副主任减免30%,级各民主党派正副主委、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教代会主任、工会兼职副主席、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减免10%。上述人员中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同时在全国、省、市、区任人大、政协常委或政府参事(简称校外兼职)的和校内有多重身份的就高增加5%,不再叠加,在校内没有享受减免的教师,且在校外兼职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减免10%。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党政管理工作,处级以上双肩挑人员一般不得超教学工作量。

经学校批准,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和培训进修6个月以上的教师,年教学工作量标准如下:在武汉地区的教师,为本人教学岗位工作量定额的2/3;在外地学习的教师,为本人教学岗位工作量定额的1/3

 

第二章 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五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工作的范围

课堂教学工作应包括按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而进行的备课、授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考查或考试的命题、监考及阅卷等工作。

二、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课堂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任务为依据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际授课学时×课堂系数×课程系数

实际授课学时=计划学时-调减学时+调增学时

上述公式中的调减或调增学时是指特殊情况下经教务处审批而减少或增补的学时。

(一)课堂系数是指以上课的标准学生人数为基数,按课堂实际学生数折算而确定的系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课堂系数=1(课堂实际上课学生人数-课堂标准学生人数)/(3×标准课堂学生人数)

各类课程的标准课堂学生人数分别为:体育课和外语专业课程为30人,公共外语课及其它课程为50人。因学校招生计划的原因导致课堂人数不足标准课堂人数的,按一个标准课堂计算。公共外语实行分层次组织教学的,以40人为标准课堂。

(二)各类课程系数:

1、一般课程系数为1

2、开设新的专业课的课程系数为1.2

开设新的专业课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因学科建设首次开设的专业课程(教师第一次讲授的课程不属此列)。

3、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且用双语或外语授课课程系数为1.5

同时具备上述第23项的课程,在计算课程系数时,两项系数的小数部分叠加。

4、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不再加计课程系数,其课程系数与一般课程相同,改为支付多媒体课件制作费。多媒体课件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即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制作的课件。制作独创性的多媒体课件按学分付费,每学分1000元。每个多媒体课件使用不少于三学年。课件制作后如在教学中不使用的须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凡开设上述第23项课程由所在学院审查认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多媒体课件由有关学院会同现代化教育技术中心审查认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其它教学工作量

一、其它教学工作的范围

其它教学工作是指教师承担的除课堂教学工作以外的其它教学环节的工作,包括指导实习、指导论文、论文答辩、指导上机及实验、带队参加体育比赛及带队指导训练、指导学科竞赛以及部分课程的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

二、其它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一)作业批改工作量

列入计算作业批改工作量的课程为每学期不少于10次的数学类、外语类、会计类、统计类及大学语文(应用写作)、工程预算、刑事技术、司法文书等课程。数学类课程按该类课程课堂教学工作总量的15%计算,外语类、会计类、统计类课程及大学语文(应用写作)、工程预算、刑事技术、司法文书等课程按其课堂教学工作总量的10%计算。上述课程作业量应按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每次作业批改量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2

(二)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工作量

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工作量一般按批改实习报告的数量计算,批改实习报告按每篇0.5学时计算;对带队指导集中实习的老师,根据实际到实习点指导的天数按每天2学时计算。

(三)指导学生论文的工作量

指导本科学生学年论文每篇2学时,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每篇6学时。为保证论文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每次指导论文一般不超过12篇。

(四)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由3名具有答辩资格的教师组成若干答辩小组组织答辩。参加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教师,以每人每篇0.5学时计算。

(五)指导学生上机及实验课工作量

指导本科学生上机,按上机时数的1/2计算。

指导本科学生上实验课,按上实验课时数的1/3计算。

教师指导学生上机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量最多不得超过其计划规定的学时数。

(六)从事校体育比赛及训练工作量

1、体育部应按学校田径运动会的实际需要确定裁判人数,从事学校田径运动会裁判工作的教师,根据运动会实际天数,裁判员每人每天按7学时计算,总裁判长每人每天按8学时计算;担任校级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每场比赛裁判不超过4人),主裁判每人每场按2学时计算,其它裁判每人每场按1学时计算;担任其它校级体育项目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担任裁判的人数应科学合理),每人每场按0.5学时计算。

凡学校组织各类校级体育竞赛活动的,须于每学期之初将本学期竞赛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带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教师, 按实际比赛天数计算,外地比赛每人每天按4学时计算,市内比赛每人每天按3学时计算。带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须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通知,方可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另有酬金的则不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凡带队参加上述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须在比赛计划下达后将带队教师名单、时间连同比赛依据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教师,周一至周五指导训练的,每天按1学时计算;双休日指导训练的,每天按2学时计算(每学期以17周计);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指导训练的,根据实际指导训练天数,每天按2学时计算。

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指导教师、指导课时等),须在每学期排课时报经教务处审批。

(七)指导、训练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活动工作量

指导、训练学生(包括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有关学科竞赛活动的教师,根据实际指导天数,每人每天按4学时计算。

指导、训练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的计划(包括竞赛的项目、指导教师人数、所需指导天数等),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比照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办法计算。根据研究生课堂的特点,其硕士研究生标准班课堂分别为:专业课20人,公共课40人。由于招生原因导致专业课堂人数不足者,按标准班计算。折算方法比照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在研究生教育中推行研究生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学业和生活进行全面的指导和负责。

第九条  指导硕士生工作量的计算

指导硕士生工作量计算办法:导师指导硕士生数量在15人以下者,每生每学期计4个学时;16人以上至24人部分,每生每学期计2学时;超过24人的部分每生每学期计1学时。对于延长学制的研究生,延长期内不再计算导师工作量。

第十条  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的计算

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每篇计15学时,上不封顶。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授课和指导工作量的计算

对博士研究生导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实行授课与日常工作量统一计算,指导论文另行计算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是:指导的博士生总数在6人以下者,每生每学期计25学时;指导的博士生总数超过6人,在7-9人的部分每生每学期计15课时,10-15人的部分每生每学期计10学时;超过15人的部分每生每学期计5课时。

对于延长学制的博士研究生,延长期内不再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也不计入指导的博士生总数。

鼓励博士生导师为其他博士生开课,但不加计工作量,导师之间互开课的工作量出现较大差异时,由导师之间相互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指导论文工作量计算

指导博士生论文每篇计30个学时,上不封顶。

第十三条  非博士生导师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非博士导师给博士研究生授课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硕士生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但博士生标准课堂人数分别为:专业课15人,公共课30人,因学校招生计划的原因导致专业课堂人数不足者,按标准班计算。非博士生导师给博士生授课须经研究生部审批,并按要求为全体博士研究生讲授。

 

第四章 成人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夜大学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参照本条例第二章执行。

第十五条  函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为:一个自然教学班一个标准课堂,不另折算课堂系数。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