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

 

 

2005914颁发

2006430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修业的管理,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修业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同时应遵守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四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的修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选择课堂和安排学习进程。

第五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允许部分品学兼优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提前一年毕业或提前报考研究生;对部分因故在四年内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延长修业时间,但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另行缴纳教育费用。

第六条  学生必须修读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课外素质学分。

第七条  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可申请免修。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任选课和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论文等有关材料,经课程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定在每学期的第三周进行,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80分以上者,则应参加该课程的修读。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和考场规则,违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和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学生考核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录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课程学习,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和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缓考。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课程考试成绩对应的绩点:

 

 

 

 

 

 

 

90-100

40

76-79

27

63-65

13

86-89

37

73-75

23

60-62

10

83-85

33

70-72

20

60

0

80-82

30

66-69

17

 

 

   

某课程学分绩=(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对应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全部课程学分绩之和)÷(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凡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重修,但最多不超过两次;学生考试成绩及格且在69分以下的,也可申请重修,但只限重修一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如因教学计划的调整或修订而无法重修的,或第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且第八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而无法重修的;可在毕业前申请重考一次;重修(重考)课程成绩按其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  因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及考试舞弊成绩作零分计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一学年末所修课程学分累计不足25学分的,对其发出退学警示。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第二学年末所修课程累计不足50学分,第三学年末所修课程累计不足75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按以上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申请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与本校有合作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协议的学校)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25学分以上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50学分以上者,可获取辅修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各类课程学分,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课外素质学分,德、智、体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修满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四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的年限,根据修读课程的需要可选择半年至两年;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学年度或学期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超过一年而未修满全程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因故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有关部门应认真核实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