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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修读专业应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校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学习。 第三条 申请调整修读专业的报名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同届学生人数的20%,调入专业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届学生人数的5%。 第四条 学生修业年限内只能调整专业一次。调整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学院择优录取。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 第五条 全校一年级普通本科学生,对某学科有特殊爱好或确有专长,调整修读专业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可申请调整修读专业。申请调整修读专业必须参加调整修读专业考试。 第六条 调整修读专业考试由教务部统一组织,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初进行。 第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开设的所有专业范围内申请调整修读专业,但公安学院的学生因专业招录的特殊性,仅限在本院内调整专业。其他学院学生申请调入公安类专业学习的,须符合公安类专业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整修读专业: 1、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必修课程不及格或高等数学、英语成绩低于70分的; 4、经学校审核认为其它不适合调整专业的。 第九条 调整修读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一学期,各学院向教务部报送拟调整修读专业的计划及接收条件,由教务部向全校公布。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修读专业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调整修读专业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连同学生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一起集中报教务部。 3、学生参加教务部组织的调整修读专业的考试。申请调入经济、管理、理学类专业者,考试科目为微积分、外语;申请调入法学、人文类专业者,考试科目为大学语文、外语。 4、教务部根据学生在校已修读课程成绩和调整专业考试成绩按照各占40%、6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 5、教务部根据各学院拟调入学生计划和学生的综合评分,对每个专业学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同时采用级差法对高分学生予以保护,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的级差为10分。 教务部及时将初选合格名单公示并反馈给各学院。 6、各学院应对拟调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测试,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反馈教务部; 7、教务部根据学院意见确定调整修读专业学生的名单。 8、各有关单位根据调整修读专业学生名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调整修读专业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不参加调整修读专业考试,由学校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调整修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 获准调整修读专业的学生应补交调出与调入专业间的学费差额。 第十三条 获准调整修读专业的学生原所在学院须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及时移交调入专业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异动工作。 第十四条 调整修读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学生的任选课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