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006430颁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教学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场所。教学实习基地分为校外实习基地和校内实习基地两种类型。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由学校或学院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在有关党政机关、公检法司和企事业单位等,协商建立的、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教学实习的场所。校内实习基地是由学校或学院在校内的综合实验室和相关馆、所、中心等建立的相对稳定,且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教学实习的场所。

第三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有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教学实习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2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4.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对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部)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三至五年、同时容纳的实习人数,能聘请的相关指导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部、实习基地所在单位、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五条 签订了共建协议的教学实习基地,应在基地所在单位悬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实习基地”铜牌。教学实习基地铜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六条  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原则上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以及学生数量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并适当调整,每个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应能满足50%以上的学生实习。

第七条  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基地的正常运行,校院两级应加强对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教务部负责对全校教学实习基地进行统筹协调,各学院负责本院教学实习基地的具体工作,并加强与各实习基地的联系。

第八条  学校每年划拨教学实习基地专项经费用于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教学实习基地的情况,保证教学实习的质量,学校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教学实习基地抽查和评估。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