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生)修业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01浏览次数:90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生)的培养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具有学籍,攻读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所修课程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军训课、政治理论课可以申请免修;外国留学生的大学英语可以申请免修。经济及管理类专业政治经济学不得免修。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并要求任课教师进行必要的专门辅导。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考核方案,并报教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所免修的课程学分,应通过修读公共选修课来取得。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指高等数学)可单独分班或插班教学,教学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八条 除经济、管理及计算机类专业外,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高等数学课对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不作必修要求。
第九条 持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国外大学专科毕业文凭的外国留学生,其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与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以申请免修本校相应课程。但免修专业课程必须经过考试并且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不因成绩不及格问题作退学处理,其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七年。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修业的其他事宜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修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