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南大学位字[2013]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果发现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有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学院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本科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院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根据教务部规定,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由教务部(或由教务部委托学院教学办公室)通过学校制定的论文检测系统进行论文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文字复制比在排除自引率(即引述作者自己发表的文章所占比例)之后,不得超过15%。
第六条 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将根据学校教务部要求进行答辩前检测。学院各系应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学生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应届论文答辩。根据学校规定,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文字复制比严重超标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将组织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被处分者的学位论文及检测结果认真进行复查,如确有异议的,书面上报校学位办。最后由校学位办做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