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Undergraduate Credit Recognition and Transfer Management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publisher:陈珂release time:2021-12-06viewed:4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分

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导向,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因调整修读专业(类)、转学、休学、转入低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因重修课程不再开设的;

(三)在校期间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四)中途终止学业,在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考取我校的;

(五)参加学校认可的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合作项目或者交流学习的; 

(六)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的。

第四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等效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学习效果对等原则进行。实施课程学分数对等认定和转换,相同学分课程之间可以转换,高学分课程可以转换为低学分课程,但低学分课程不能转换为高学分课程。

(二)分类管理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原则上按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学习成果认定两类进行。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原则上仅在相同类别的课程间开展;特殊情况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之间可以向下打通转换,但不能向上打通转换。

(三)二级管理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实施学院、学校二级管理,由开课学院在充分参考被认定课程任课教师专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报学校教务部审核认定。

(四)一次性原则。相关课程和学习成果只允许申请进行一次认定和转换,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五)仅认定学分原则。相关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作为毕业资格审核依据,原课程代码和成绩等均不做调整。

第三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标准与要求

第五条 因学籍异动需要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学籍异动之前所获得的学分可申请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生中途终止学业,在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考取我校,且原录取高校当年的高考分数线不低于我校在同一生源地、同一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的,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因课程重修需要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另修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生修读开课教师认可的慕课等网络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可申请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通识选修课程的学分。认定上限为4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获学分,可申请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生赴境外参加交流学习的,按以下类别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获学分,可以申请认定并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二)学生受学校或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助赴境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获学分,可以申请认定并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三)学生自行赴境外顶尖高校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所获学分,可以申请认定并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认定上限为4学分。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国际治理课程及实习实训活动所获学分,经学生申请、国际交流部审核、教务部认定,可以申请认定并转换为现培养方案中的通识选修课程或实习实训学分。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具体认定规则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成绩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073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类成果学分认定在课外素质学分中执行,纳入毕业资格审核。具体规则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课外素质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政字〔2018166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修业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835号)中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教务部认定后,可予以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学分认定原则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可在教学活动周中每月20-27日提出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经开课单位初审后,提交教务部审核。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操作程序为:

(一)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在学分认定和转换模块中申请学分认定;

(二)学生选择申请认定学分的对应课程,确认无误后提交。若所申请课程在系统中无法自动对应,需手动添加申请并上传相关成绩证明文件;

(三)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所填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并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830号)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完善监督制度。严格审核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表、成绩单等各项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的,可直接向教务部反映。教务部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