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工商管理学院关于申报第七期法商复合型拔尖人才实践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何强发布时间:2024-11-25浏览次数:10

为培养法商复合型拔尖人才,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着眼“立足中南、放眼世界,成为经管法融通的一流商学院”的学院愿景,我院拟实施“经管法融通创新性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项目,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践培养等方面推动跨学科课程资源的整合和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深化对法学原理、工商管理核心理论的理解。其中,实践培养依托“法商复合型拔尖人才实践培养计划”开展,旨在通过实践锻炼,提升学生的法商融合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助力学生在法商领域取得更深入的发展。

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切实提升我院学生在法商领域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竞争力,学院决定启动第六期“法商复合型拔尖人才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工作。本次将遴选若干支学生团队围绕法商结合领域进行学术研究。

现将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是本科生以团队形式,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围绕法律与商业的交叉领域进行的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学术成果交流等工作。其范围为学术思想新颖独到、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目的清晰明确、立论根据充足有力、具备实施条件的复合性科研项目。结合我院学科和专业特点,具体包括:研究论文、调查研究、实验项目、创意设计、软件设计、创造发明以及其他符合计划原则要求的项目等

二、实施原则

(一)法商融合。项目内容需紧密围绕法律与商业的交叉领域展开,将法学知识与工商管理实践深度融合,确保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商复合型知识体系。

(二)实践导向。以解决实际法商问题为导向,鼓励学生深入企业、法律机构等开展调研、咨询、案例分析等实践活动,注重项目成果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三)创新发展。项目应关注法商领域的新兴趋势和前沿问题,鼓励学生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开拓能力。

(四)兴趣驱动。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研究。

三、申报对象

(一)申报者应当为我校2022级、2023级、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德艺双馨,且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或是学科融合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乐于实践,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初步科研能力,能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和实验方法的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研究和实验、撰写研究论文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二)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选题要求紧扣法商主题,契合专业实际,视角新颖独特,方法有所创新,技术难度适中,最好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社会影响潜力。

(二)项目原则上以团队申报,团队最多为5人,每个申报项目须指定负责人1名。(原则上各项目团队至少要含有三位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

(三)为保证项目质量,项目不得交叉申报,即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成员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项目。

(四)申报项目时必须作好实施规划。已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放弃终止。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放弃终止的项目不得作为推免及各项评优时的加分条件。

(五)项目指导教师必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六)本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必须完成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为半年。

(七)阶段性结项成果原则上要求提交一篇研究论文(大雅查重率不得超过15%),并在相关刊物公开出版和发表;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则需撰写一篇论文,经导师签署同意后作为结项材料。(尚未公开发表或发表时间在立项之前的、与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作者非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成果一概不能作为阶段性结项成果填报。)

五、资助经费

拟立重点项目0-1项,一般项目0-4项,其中重点立项资助经费为3000元/项,一般立项资助经费为2000元/项。

六、推荐名额及要求

(一)本次项目鼓励学院2022级、2023级、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积极参与,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和执行项目期间必须为工商管理学院2022、2023、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最终将遴选若干支队伍,原则上宁缺毋滥。

(二)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质量进行择优立项。

(三)各项目申报负责人应作出相应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终止项目的实施。

七、申报程序

(一)2024年11月25日-12月15日,由学生自由组合项目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法商复合型拔尖人才实践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二),并将电子版申报书及查重报告(大雅查重率不得超过15%)发送至科研部公邮gskyb@outlook.com。

(二)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后予以公示。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